截至2025年8月28日收盘,苏州高新(600736)报收于5.69元,上涨0.53%,换手率2.01%,成交量23.16万手,成交额1.31亿元。
资金流向
8月28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46.25万元,占总成交额1.12%;游资资金净流入352.09万元,占总成交额2.69%;散户资金净流出205.84万元,占总成交额1.57%。
苏州高新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25-023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会议于2025年8月26日在苏州高新区锦峰路199号锦峰国际商务广场A座1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高新2025年半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苏州高新202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修订《苏州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苏州高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苏州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苏州高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特此公告。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8月28日。
苏州高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符合特定情形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原因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应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方式豁免披露,必要时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应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材料保存十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苏州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重大事项在触及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时及时披露。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担保、财务资助等事项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履行披露及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文件须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公司建立内幕信息保密机制,严禁内幕交易。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将追究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苏州高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办法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主营业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需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资金集中管理,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按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投资计划的情形应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企业实施时,公司应确保其遵守本办法。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使用效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资金安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利用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应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内容包括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专户账号、涉及项目、存放金额等。公司应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持续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核查并督促整改。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必要资料。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苏州高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旨在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情形。离职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和保护股东权益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特定情况下,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董事就任。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辞职情况,并在60日内完成补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高管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合法公开。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涉及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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