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8月26日收盘,南亚新材(688519)报收于73.33元,下跌3.91%,换手率5.44%,成交量12.78万手,成交额9.67亿元。
8月26日,南亚新材的资金流向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入2263.05万元,占总成交额2.34%;- 游资资金净流出663.25万元,占总成交额0.69%;- 散户资金净流出1599.8万元,占总成交额1.65%。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三项议案: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价格由11.19元/股调整为10.99元/股。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8.12万股,涉及91名激励对象。3. 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30.71万股。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三项议案: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调整理由恰当、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规定。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91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8.12万股。3. 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本次拟归属的9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数144,103,835股,占比99.985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已履行多项批准和授权程序,作废295.98万股限制性股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已履行多项批准和授权程序,首次授予价格调整为10.99元/股,作废214.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作废295.98万股和214.73万股限制性股票。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首次授予价格由11.19元/股调整为10.9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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