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7月25日收盘,内蒙华电(600863)报收于4.38元,上涨0.23%,换手率1.01%,成交量65.66万手,成交额2.88亿元。
7月25日,内蒙华电的资金流向如下:主力资金净流出581.68万元,占总成交额2.02%;游资资金净流入567.71万元,占总成交额1.97%;散户资金净流入13.97万元,占总成交额0.05%。
会议于2025年7月25日在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660,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292,565,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8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议案,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双月、齐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5.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自查期间为2024年8月11日至2025年7月9日,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等。相关自然人如董凤莲、王燕利、郝昊、杨林绪等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但均声明其交易行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此外,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也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均声明其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顾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受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专项法律顾问。核查期间为2024年8月11日至2025年7月9日,核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中介机构及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知悉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核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行为,如董凤莲、王燕利、郝昊、杨林绪等人,他们均声明其交易行为基于二级市场判断,未利用内幕信息。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交易对方,在核查期间增持内蒙华电股票12,565,800股,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国泰海通证券、招商证券、长城证券等机构也在核查期间有股票交易行为,均声明其交易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核查期间的股票买卖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方上都正蓝旗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与北方多伦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75.51%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间为2024年8月11日至2025年7月9日。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中介机构及业务经办人员,以及其他知悉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核查结果显示,部分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内蒙华电股票的情况,包括董凤莲、王燕利、郝昊、杨林绪等人。这些自然人均声明其交易行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内蒙华电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未利用内幕信息。此外,北方公司在自查期间增持内蒙华电股票,目的是提振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国泰海通、招商证券、长城证券等机构也在自查期间进行了股票交易,均声明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买卖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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