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7月25日收盘,熙菱信息(300588)报收于0.0元,下跌100.0%,换手率0.0%,成交量0.0手,成交额0.0万元。
7月18日熙菱信息的资金流向情况如下:主力资金净流入1.19亿元,占总成交额17.9%;游资资金净流出7799.01万元,占总成交额11.72%;散户资金净流出4119.66万元,占总成交额6.19%。
上海盛讯栋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何开文、岳亚梅持有的熙菱信息36,38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9%,转让价格为15.02元/股,转让价款总计546,427,600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盛讯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盛凝。上海盛讯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盛讯、实际控制人盛凝承诺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海盛讯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安徽盛讯主营信息科技、网络安全业务,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分别为12,229.43万元、7,028.74万元和3,047.91万元。
近日,熙菱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岳亚梅与上海盛讯栋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盛讯”)、上海金中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金中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何开文拟向上海盛讯转让36,38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何开文、岳亚梅拟向上海金中易转让合计持有的11,599,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本次合计转让47,979,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6%,转让价格为15.02元/股,交易总价合计人民币720,644,580元。若本次交易顺利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盛讯,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盛凝。本次协议转让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何开文和岳亚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盛讯栋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金中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后,何开文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岳亚梅持股比例降至7.64%,合计转让47979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25.06%。转让价格为每股15.02元,交易总价约7.47亿元。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引入产业和财务投资人,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盛讯栋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盛凝。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上海金中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熙菱信息11599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06%。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金中易未持有熙菱信息股份。转让方为何开文和岳亚梅,转让价格为每股15.02元人民币。本次权益变动后,何开文持股比例降至0%,岳亚梅持股比例降至7.64%。上海金中易承诺18个月内不转让此次受让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海金中易表示看好熙菱信息所在行业发展前景,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进行本次交易。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上海金中易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计划。
熙菱信息(证券代码:300588,证券简称:熙菱信息)于2025年7月28日开市起复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开文先生和岳亚梅女士正在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事宜,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目前各方尚未签署相关协议,正就具体交易方案、协议等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和磋商。2025年7月25日,何开文和岳亚梅与上海盛讯栋岳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盛讯”)、上海金中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上海金中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何开文拟向上海盛讯转让持有的公司36,38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何开文、岳亚梅拟向上海金中易转让持有的公司11,599,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6%)。若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盛讯,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盛凝。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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