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7月22日收盘,水晶光电(002273)报收于20.4元,下跌0.05%,换手率2.87%,成交量39.04万手,成交额7.97亿元。
7月22日,水晶光电的资金流向显示,主力资金净流出141.2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184.49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43.25万元。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于2025年7月21日下午14点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召开,提前15日公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159,289,828股;网络投票股东共1,072人,代表股份151,141,693股,总计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83人,代表股份310,431,521股。会议审议并通过三项议案:1.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所有议案均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获得超过89%的赞成票。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也单独计票并披露。会议记录和决议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6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不存在新增、修改议案的情形;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下午14:00,地点为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敏主持。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83人,代表310431521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7%。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三项议案:1.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票278372872股,占89.67%;2. 《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同意票278373772股,占89.67%;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票278457772股,占89.7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7月22日。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晶光电”)于2025年7月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核查对象在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7月4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核查结果显示,除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夏云女士和董事长林敏先生在2025年1月22日减持了水晶光电股份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经公司核查,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发生于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前,与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者包括中介机构人员均及时进行了登记,建立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特此公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7月22日。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5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4%,授予价格为10.07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分三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30%。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5年至2027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特定标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的,公司将披露原因并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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