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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必读:盛美上海(688082)7月16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49.5万元,占总成交额3.33%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7-17 0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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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7月16日收盘,盛美上海(688082)报收于110.95元,上涨0.52%,换手率0.22%,成交量9464.0手,成交额1.05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7月16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49.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857.8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508.32万元。
  • 公司公告汇总:盛美上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等三项议案,选举蒋守雷为新任独立董事。
  • 公司公告汇总:杨霞云女士当选为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交易信息汇总

7月16日,盛美上海的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349.5万元,占总成交额3.33%;- 游资资金净流入857.82万元,占总成交额8.17%;- 散户资金净流出508.32万元,占总成交额4.84%。

公司公告汇总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三项议案:1.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2. 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3. 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3,575,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83,033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HUI WANG主持,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5-052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999弄B2栋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HUI WANG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53人,持有表决权数量363,575,341股,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82.4719%。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包括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此外,还通过了关于增选蒋守雷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徐辉、姚应晨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确认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5-051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全体职工代表投票表决,一致同意选举杨霞云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杨霞云女士,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大学本科学历,现任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霞云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538股,其控制的芯代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芯时(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70,000股(尚未归属)。杨霞云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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