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7月2日收盘,深圳新星(603978)报收于18.15元,上涨0.44%,换手率3.48%,成交量7.35万手,成交额1.35亿元。
7月2日主力资金净流入512.94万元,占总成交额3.81%;游资资金净流入340.18万元,占总成交额2.53%;散户资金净流出853.12万元,占总成交额6.3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就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5年7月2日14点30分在深圳市光明区高新产业园区汇业路6号新星公司红楼会议室召开,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6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2,052,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8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所持股份78,972,169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9名,所持股份3,080,309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三项议案:1.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各项议案均获得高比例赞成票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核查对象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了核查对象在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自查结果显示,共有6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中2名为激励对象,其余核查对象未有买卖行为。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学敏先生在自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系履行此前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5名核查对象(含2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行为,其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公开信息和个人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在策划过程中严格控制内幕信息,未发现信息泄露情形。
综上所述,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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