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6月25日收盘,新钢股份(600782)报收于3.5元,上涨0.86%,换手率1.38%,成交量43.31万手,成交额1.51亿元。
6月25日,新钢股份的资金流向显示,主力资金净流出431.3万元,占总成交额2.86%;游资资金净流出795.23万元,占总成交额5.28%;散户资金净流入1226.53万元,占总成交额8.14%。
2025年6月25日,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建荣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两项议案:
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由于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613万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50万股调整为3837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02万股调整为3689万股,预留数量不变。董事刘建荣、刘坚锋、廖鹏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52名激励对象授予36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5元/股。董事刘建荣、刘坚锋、廖鹏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傅军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监事5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两项议案:
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确认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3,6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5元/股。表决结果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613万股,其余激励对象及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技能人员。这些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公司和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5年6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授予368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15元/股。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钢股份”)委托,担任其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所对新钢股份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和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2025年4月25日,公司再次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5月27日,公司披露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2025年6月20日,公司披露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调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自愿放弃权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50万股调整为3837万股。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25日,授予价格为2.15元/股。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律师就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于2025年6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提前发布,明确了时间、地点、参会对象及登记办法。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公司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同日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5人,代表股份1,573,843,3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3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内容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表决未列明事项的情况。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师清点,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合并统计后,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通过。
综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报告指出,截至2025年6月,公司已完成多项审议和披露工作,包括第十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多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以及相关公示和核查。202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同日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50万股调整为3,837万股。首次授予日定为2025年6月25日,符合相关规定。报告确认公司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还需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和后续手续办理。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针对激励计划采取了保密措施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2024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1月2日首次公开披露。
核查范围包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这些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了核查对象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获取了查询证明。
公司在策划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保密措施。根据查询结果显示,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因此,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此前,公司已多次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进行了多项信息披露。根据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5名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相关权益,公司取消授予其613万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50万股调整为3837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02万股调整为3689万股,预留数量不变。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和授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需进一步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首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布。此次激励计划涉及总人数不超过152人,授予总量为3689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7%。其中董事长刘建荣、副董事长刘坚锋和董事总经理廖鹏各获授47万股,占授予总量的1.22%,占股本总额的0.01%。其他班子成员5人共获授20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5.21%,占股本总额的0.06%。其他核心管理人员3人共获授12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3.13%,占股本总额的0.04%。其他核心员工不超过141人共获授3228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4.13%,占股本总额的1.03%。此外,预留部分为148万股,占授予总量的3.86%,占股本总额的0.05%。具体名单包括胡金华、刘海平等其他班子成员,向学庆等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以及黄晓宇等中层干部正职和副职,还有王国君等核心骨干和首席操作人员。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25日,首次授予数量为3689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2.15元/股。首次授予人数为152名,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发行的新钢股份A股普通股。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七十二个月,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33%、33%和34%。
鉴于2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权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调整为152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50万股调整为3837万股。监事会核实后认为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授予条件已成就。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行为。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股份支付成本,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进行了测算。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发表了法律意见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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