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5月29日收盘,鼎通科技(688668)报收于51.5元,上涨2.12%,换手率4.5%,成交量6.24万手,成交额3.22亿元。
5月29日,鼎通科技的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2066.08万元;- 游资资金净流出424.32万元;- 散户资金净流入2490.4万元。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由监事会主席徐浩主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三项议案:
监事会认为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6.79元/股调整为16.29元/股。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为符合归属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472,080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
所有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为鼎通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鼎通科技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的多项审批流程,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及股东大会授权。202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
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授予价格调整为16.29元/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5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7日。公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0,336,433.07元,同比增长65.74%,剔除激励成本后净利润为120,983,830.55元,满足归属条件。首次授予的48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为“A”,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可归属472,080股。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26,000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此外,37,8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授予而失效。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布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本次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2,080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价格为16.29元/股。
首次授予的52名激励对象中,4名因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其余48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均为“A”,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方面,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为82.74%,达到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的要求。
监事会审核后认为,48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条件,同意为这些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登记事宜。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6.79元/股调整为16.29元/股。
此前,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2024年4月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有关事项。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8日,授予价格为24.00元/股,向52名激励对象授予93.3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4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将授予价格调整为16.79元/股。2025年5月28日,公司再次召开会议,将授予价格调整为16.29元/股,并作废失效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163,800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认为此次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作废失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和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失效合计163,800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情况包括: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26,0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因预留部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授予,37,8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本次作废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及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监事会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已取得必要批准与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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