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5月20日收盘,博菲电气(001255)报收于30.31元,下跌5.28%,换手率28.58%,成交量5.72万手,成交额1.73亿元。
5月20日博菲电气(001255)收盘报30.31元,跌5.28%,当日成交571.66万元。根据收盘数据统计,该股近5个交易日中有2日跌幅超5%。前10个交易日资金流向情况:主力资金累计净流入3414.35万元,股价累计上涨5.98%。
5月20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112.08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275.46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2387.54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4:50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0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73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公司董事及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公司对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等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1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14:50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云峰主持。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人,持有表决权股份57,08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734%。
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公司董事和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公司对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延长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授权有效期等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璐、许士元律师见证了会议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3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25%,其中首次授予272.80万股,预留67.20万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33人,首次授予价格为13.02元/股。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个月,限售期为12个月,解除限售期分三期,比例分别为40%、30%、30%。预留部分若在2025年9月30日后授予,则分两期解除限售,比例为50%、5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5年至2027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20%、30%。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需达到“合格”。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激励对象需自筹资金。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激励对象离职、退休、丧失劳动能力或身故等情况按具体规定处理。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查询申请,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2024年10月18日至2025年4月1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对象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确认,并取得查询证明。核查结果显示,公司在2025年1月23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1,444,000股,占总股本1.81%,支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197,045.00元。该交易行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无关,不构成内幕交易。
自查期间,1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同时也是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但其交易发生在知晓激励计划之前,基于公开信息独立判断操作,不存在内幕交易。其余32名激励对象未买卖公司股票。核查结论显示,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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