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5月15日收盘,东方盛虹(000301)报收于9.21元,下跌1.71%,换手率0.2%,成交量13.48万手,成交额1.24亿元。
5月15日,东方盛虹的资金流向显示,主力资金净流出2683.67万元,占总成交额21.58%;游资资金净流入158.58万元,占总成交额1.28%;散户资金净流入2525.1万元,占总成交额20.3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出具法律意见书。增持主体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及认可,计划自2024年11月14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金额不低于20亿元,不超过40亿元。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股票价格波动及资本市场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合计持有公司63.76%的股份,增持后持股比例增至67.1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按规定进行了多次信息披露。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5-045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虹转债”回售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面值:100元/张 回售价格:100.256元/张(含息、税) 回售条件触发日:2025年5月8日 回售申报期: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9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5月22日 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5月23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5月26日 回售申报期间“盛虹转债”将暂停转股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变更募投项目的回售 “盛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256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盛虹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盛虹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 在“盛虹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 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5月8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盛虹转债”转股价格(13.21元/股)的70%,且“盛虹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虹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盛虹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盛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盛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盛虹(苏州)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计划自2024年11月14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增持公司A股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20亿元,不超过40亿元。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截至2025年5月13日收盘,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223,712,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合计增持金额为202,031.04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来看,盛虹科技增持90,266,900股,占总股本的1.37%,增持金额80,991.80万元;盛虹石化增持66,288,096股,占总股本的1.00%,增持金额60,045.99万元;盛虹苏州增持67,157,064股,占总股本的1.02%,增持金额60,993.25万元。本次增持完成后,盛虹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从4,215,547,194股增至4,439,259,25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从63.76%升至67.15%。本次增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控制权发生变化。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股票代码:000301 股票简称:东方盛虹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盛虹转债”回售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债券简称:盛虹转债 债券代码:127030 债券面值:100元/张 回售价格:100.256元/张(含息、税) 回售条件触发日:2025年5月8日 回售申报期: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9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年5月22日 回售款划拨日:2025年5月23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年5月26日 回售申报期间“盛虹转债”将暂停转股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变更募投项目的回售 “盛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256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盛虹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盛虹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 在“盛虹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自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5月8日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盛虹转债”转股价格(13.21元/股)的70%,且“盛虹转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虹转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现将“盛虹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回售情况概述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1.8%(“盛虹转债”第5个计息年度,即2025年3月22日至2026年3月21日的票面利率),t=52天(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5月13日,算头不算尾,其中2025年5月13日为回售申报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1.8%×52/365=0.256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盛虹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56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盛虹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05元/张;对于持有“盛虹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56元/张;对于持有“盛虹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56元/张。 (三)回售权利 “盛虹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盛虹转债”。“盛虹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示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回售条件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回售公告,此后在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条件、申报期间、回售价格、回售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回售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回售条件触发日与回售申报期首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超过15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9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款划拨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盛虹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5年5月22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5年5月23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2025年5月26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盛虹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盛虹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业务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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