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3月14日收盘,华海诚科(688535)报收于85.6元,较上周的86.3元下跌0.81%。本周,华海诚科3月13日盘中最高价报89.85元。3月14日盘中最低价报83.5元。华海诚科当前最新总市值69.08亿元,在半导体板块市值排名113/159,在两市A股市值排名2274/5132。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3月11日在连云港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主要内容包括:-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70%股权,交易价格为112,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0,000.00万元,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 审议通过《关于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及其他多项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3月11日在连云港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以及具体方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交易对方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70%股权,交易价格为112,000.0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相关税费、中介机构费用、标的公司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56.35元/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00元,存续期限为4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会议还审议通过了《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多项议案。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3月28日14点00分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地点为公司306会议室。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时间为同日9:15-15:00。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21日。会议将审议多项议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议案;《华海诚科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不构成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股票价格波动情况;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评估机构独立性及相关性;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情况;制定《华海诚科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自查。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2日起停牌。首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1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从71.90元/股涨至92.81元/股,涨幅29.08%;科创50指数从925.96点升至1,073.84点,涨幅15.97%;半导体材料设备指数从3,250.11点升至4,230.33点,涨幅30.16%。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累计上涨13.11%,未超20%标准;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累计下跌1.08%,亦未超20%标准。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价在首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波动未达《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标准,股票交易未现异常波动情形。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绍兴署辉贸易有限公司等13名股东持有的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7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韩江龙、成兴明、陶军,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此外,在最近36个月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曾发生变化。基于以上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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