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3月7日收盘,奥普科技(603551)报收于10.9元,下跌1.27%,换手率0.38%,成交量1.48万手,成交额1618.35万元。
奥普科技2025-03-07资金流向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274.97万元,占总成交额16.99%;- 游资资金净流出8.34万元,占总成交额0.52%;- 散户资金净流入283.32万元,占总成交额17.51%。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3月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体成员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6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共计140,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上市股数为140,000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
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3月7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A股同意263,147,398股(99.9448%),反对135,900股(0.0516%),弃权9,500股(0.0036%)。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已履行必要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还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奥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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