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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股市必读:川能动力(000155)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256.58万元,占总成交额1.74%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5-03-06 0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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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3月5日收盘,川能动力(000155)报收于11.01元,下跌0.72%,换手率0.79%,成交量13.44万手,成交额1.48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川能动力主力资金净流入256.58万元,占总成交额1.74%,散户资金净流出306.47万元,占总成交额2.08%。
  • 公司公告汇总:华泰联合证券和金杜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关于川能动力收购报告书的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确认收购符合相关法规且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旨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能源安全保障功能。

交易信息汇总

川能动力2025年3月5日的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入256.58万元,占总成交额1.74%;- 游资资金净流入49.9万元,占总成交额0.34%;- 散户资金净流出306.47万元,占总成交额2.08%。

公司公告汇总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主要内容为: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新设合并成立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合并后的新设公司取得能投集团直接持有的川能动力561,714,254股股份(占川能动力股份总额的30.43%),并取得能投集团持有的化工集团100%股权及能投资本100%股权,从而合计直接及间接取得川能动力728,515,405股股份(占川能动力股份总额的39.46%)。收购目的是为了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增强省属企业在国家战略腹地建设中的能源安全支撑保障功能。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履行相关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包括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准,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反垄断审查。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和能力,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为: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收购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川能动力)出具法律意见书。收购涉及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新设合并,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取得川能动力561,714,254股股份(占30.43%),并取得化工集团100%股权及能投资本100%股权,间接取得川能动力166,801,151股股份(占7.77%和1.26%)。收购完成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合计持有川能动力728,515,405股股份(占39.46%)。收购旨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能源安全保障功能。收购人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本次收购已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尚需完成股票过户登记手续。法律意见书确认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报告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主要内容为: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收购涉及川投集团与能投集团新设合并,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取得川能动力561,714,254股股份,并取得化工集团100%股权及能投资本100%股权,间接取得川能动力166,801,151股股份。收购完成后,四川能源发展集团合计持有川能动力728,515,405股股份(占39.46%)。本次收购已获四川省国资委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签署《合并协议》《补充协议》《资产承继交割协议》,并完成反垄断审查及香港证监会要约豁免。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情形,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尚需完成股票过户登记手续。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主要内容为:四川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设合并方式,取得能投集团直接持有的川能动力561,714,254股股份(占川能动力股份总额的30.43%),并取得能投集团持有的化工集团100%股权及能投资本100%股权,从而合计直接及间接取得川能动力728,515,405股股份(占川能动力股份总额的39.46%)。本次合并已获四川省国资委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尚需完成中证登的登记过户程序。收购人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计划。本次收购不涉及现金支付,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成立于2025年2月25日,注册资本310亿元,控股股东为四川省国资委。一致行动人化工集团及能投资本将继续履行此前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对过去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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