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2月27日收盘,*ST仁东(002647)报收于6.02元,上涨1.86%,换手率3.34%,成交量18.68万手,成交额1.12亿元。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450.51万元,占总成交额12.91%;游资资金净流出757.89万元,占总成交额6.75%;散户资金净流出692.62万元,占总成交额6.17%。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5年2月13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2月18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重整计划》,以现有总股本559,936,650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18606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570,355,007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130,291,657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和引入重整投资人,其中452,555,669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剩余117,799,338股用于抵偿公司债务。公司调整了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转增股本的平均价格为4.54元/股。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4.54元/股,公司股票将调整开盘参考价;否则,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和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2025年2月1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及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月1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公司总股本559,936,650股,按每10股转增10.186063股的比例转增570,355,007股,转增后总股本增至1,130,291,657股。转增股票安排如下:452,555,669股由重整投资人有条件受让,支付8.25亿元现金;117,799,338股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抵债价格为15.00元/股。关于除权参考价格公式调整,中信证券认为,鉴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特殊性,需调整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转增前总股本+公司股份抵偿公司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公司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调整后的公式更符合仁东控股重整实际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自2025年1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原因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京乐橙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5年2月18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2024)粤01破3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需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出现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正积极推进重整后续各项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开展。如果公司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届时公司将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47)于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大资产购买重组事项,公司与张军红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140,000万元购买其持有的广州合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90%股权。2016年10月13日,公司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至2016年10月25日,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895,111,504.16元。2018年1月至11月期间,累计支付4,787.24万元。剩余15,641.33万元未付。2020年6月8日,公司与张军红签署《协议书》,约定剩余尾款支付及撤销仲裁事宜。2020年6月9日,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6,000万元。后续应分别于2021年3月20日前、2021年6月20日前、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4,000万元、4,000万元、1,641.33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3月20日前、2021年6月20日前及2021年10月20日前合计应付的交易款本金9,641.33万元。合利科技90%的股权已于2016年10月31日完成过户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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