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2月24日收盘,毅昌科技(002420)报收于6.0元,上涨1.01%,换手率3.21%,成交量12.67万手,成交额7578.43万元。
毅昌科技2025-02-24交易信息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478.24万元,占总成交额6.31%;- 游资资金净流出594.4万元,占总成交额7.84%;- 散户资金净流入1072.64万元,占总成交额14.15%。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2月24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监事3名,实参加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对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对象已按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显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对象已按要求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符合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毅昌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必要批准与授权。2023年12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监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2024年1月19日,监事会确认激励对象名单合法有效。2024年2月26日,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激励计划。2024年4月26日,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4月26日,授予201名激励对象1,386.4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6元/股。2025年2月2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预留授予部分授予对象议案,确定预留授予对象98名,授予282万股,授予价格3.16元/股。公司需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董事会确定预留权益授予日。公司已履行必要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授予登记等事宜。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对象名单。此次激励计划的核心骨干员工共98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计2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0.69%。所有激励对象均为核心骨干员工,每人获授的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核心骨干员工名单如下(部分):涂国夫、李能文、卢凤平、肖建明、王炳超、马琪钧、杨晨、彭春妹等98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25日公布此名单。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8。主要内容如下: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授予对象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对象9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82万股,授予价格3.16元/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本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2024-2026年净利润或扣非净利润达到特定标准。个人绩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比例。公司监事会和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核查意见和法律意见书,确认预留授予条件已达成。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认购资金全部自筹,筹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续将依法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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