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5年1月20日收盘,新农股份(002942)报收于15.71元,下跌0.82%,换手率8.88%,成交量12.25万手,成交额1.9亿元。
资金流向方面,新农股份在2025年1月20日的交易中,主力资金净流出779.2万元,占总成交额4.09%;游资资金净流入145.86万元,占总成交额0.77%;散户资金净流入633.34万元,占总成交额3.33%。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两项议案:1.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因11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激励对象人数由119名调整为108名,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2.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08名激励对象264.8万股限制性股票。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调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2.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确认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审批程序,授予日为2025年1月20日,授予价格为7.46元/股,向108名激励对象授予264.8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会核查意见如下:1. 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2. 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无虚假、故意隐瞒或重大误解之处。3.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4. 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意见。律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取得必要批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1月20日,授予数量为264.8万股,授予价格为7.46元/股。激励对象共108名,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姚钢(8万股)、财务总监丁珍珍(7万股)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249.8万股)。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计264.80万股,占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量的100.00%,占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1.6974%。具体分配情况为:- 高级管理人员:姚钢(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8.00万股,丁珍珍(财务总监)7.00万股。- 其他激励对象(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共106人):249.80万股。
鉴于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激励对象人数由119名调整为108名,限制性股票数量总数不变。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姚钢、丁珍珍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106人。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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