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7日收盘,康力电梯(002367)报收于7.09元,上涨2.31%,换手率1.77%,成交量9.32万手,成交额6587.85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康力电梯主力资金净流出265.11万元,占总成交额4.02%。
- 公司公告:康力电梯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公司公告:康力电梯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
- 公司公告:康力电梯将于2025年1月22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
- 公司公告:康力电梯发布了《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65.11万元,占总成交额4.02%;游资资金净流出41.24万元,占总成交额0.63%;散户资金净流入306.35万元,占总成交额4.65%。
公司公告汇总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通知:2024年12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 会议召开:2024年12月25日以现场与通讯结合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 主持人:董事长朱琳昊先生。
- 列席人员: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审议通过议案:
- 《关于制定 <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 《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将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关于提请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通知:2024年12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 会议召开:2024年12月2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
- 主持人:监事会主席莫林根先生。
- 列席人员:董事会秘书。
- 审议通过议案:
- 《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会议基本情况:
- 会议名称: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会议时间:
-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2日下午14:30开始。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 股权登记日:2025年1月15日。
- 会议对象:截至2025年1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 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公司会议室。
- 会议审议事项:
- 提案编码1.00:关于拟出售盘活部分不动产的议案。
- 会议登记办法:
- 登记时间:2025年1月2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登记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登记办法:
-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受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股东授权委托书等办理登记手续。
-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单位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 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25年1月21日下午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不接受电话登记。
-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 其他事项:
- 会议联系方式:
- 联系人:陆玲燕
- 联系电话:0512-63293967
- 传真:0512-63299905
- 地址: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
- 邮政编码:215213
- 公司股东参加会议的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 备查文件:
-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股价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较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 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 第九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合理制定解决方案。
- 积极回应、真诚沟通。
-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 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战略与品牌市场部、风控中心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
-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同时对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