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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股市必读:海森药业(001367)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63.67万元,占总成交额12.35%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27 04: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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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26日收盘,海森药业(001367)报收于27.94元,下跌1.52%,换手率6.2%,成交量1.62万手,成交额4564.23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汇总:主力资金净流出563.67万元,占总成交额12.35%。
  • 公司公告汇总:董事会审议通过将“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修订相关制度。
  • 舆情管理制度: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明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提升ESG管理水平。
  • 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由10,064.00万元增加至10,265.30万元,总股本由10,064.00万股增加至10,265.30万股。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63.67万元,占总成交额12.35%;游资资金净流入132.89万元,占总成交额2.91%;散户资金净流入430.78万元,占总成交额9.44%。

公司公告汇总

  •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 证券代码:001367 证券简称:海森药业 公告编号:2024-048
  •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董事会同意将“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调整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可持续发展管理职责等内容,并将原《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同时对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64.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0,265.30万元,公司总股本由10,064.00万股增加至10,265.30万股。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 特此公告。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7日

舆情管理制度

  •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波及范围,并拟定应对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同时对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明确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 第六条: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统筹管理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工作,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和机遇,对公司 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导并监督公司ESG制度和目标的制定及实施;审阅公司ESG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十一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研究和提供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责权限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资料。
    •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组。
    •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五章 议事细则
    • 第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而不受前述期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十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
    • 第十九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海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00万股,于2023年4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海森药业,股票代码:001367。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65.30万元。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人类健康事业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做一家有诚信有远见愿勤俭的企业,让员工幸福、顾客满意、股东受益。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药品进出口、兽药生产等。
  • 第三章 股份
  •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 序号1:浙江海森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数22,411,200,持股比例51.52%,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2017.9.13。
    • 序号2:王式跃,股份数13,572,000,持股比例31.20%,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2017.9.13。
    • 序号3:郭海燕,股份数2,296,800,持股比例5.28%,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2017.9.13。
    • 序号4:王雨潇,股份数1,740,000,持股比例4.00%,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2017.9.13。
    • 序号5:王冬艳,股份数791,700,持股比例1.82%,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2017.9.13。
    • 序号6:艾林,股份数2,688,300,持股比例6.18%,出资方式净资产折股,出资时间2017.9.13。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265.30万股,均为普通股。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职权。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职权。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以专人送出、以邮件方式送出、以传真或邮寄方式送出、以公告方式进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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