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5日收盘,海康威视(002415)报收于31.25元,上涨1.66%,换手率0.58%,成交量53.22万手,成交额16.56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海康威视主力资金净流入177.25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321.7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498.95万元。
- 公司公告:海康威视拟回购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25亿元,不低于2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40元/股,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回购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77.25万元,占总成交额0.11%;游资资金净流入321.7万元,占总成交额0.19%;散户资金净流出498.95万元,占总成交额0.3%。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回购股份的债权人通知公告
- 海康威视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 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 申报时间: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2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 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518号海康威视董事会办公室
- 联系人:奉玮
- 联系电话:0571-88075998、0571-89710492
- 传真号码:0571-89986895
- 电子邮箱:hikvision@hikvision.com
- 邮政编码:310051
- 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回购股份报告书
- 海康威视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含),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40元/股(含),回购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 本次回购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需按《公司法》要求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5日的交易时间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 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518号海康威视公司会议室。
- 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扬忠先生。
- 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包括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及用途,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上述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子提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叶敏华、张艺潆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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