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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股市必读:健尔康(603205)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25.0万元,占总成交额4.2%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24 07: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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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23日收盘,健尔康(603205)报收于40.77元,下跌2.46%,换手率6.34%,成交量1.86万手,成交额7742.04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健尔康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25.0万元,占总成交额4.2%。
  • 公司公告:健尔康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25.0万元,占总成交额4.2%;游资资金净流出413.78万元,占总成交额5.34%;散户资金净流入738.78万元,占总成交额9.54%。

公司公告汇总

  •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3日
  •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 会议方式:现场和通讯相结合
  • 会议通知:2024年12月20日以书面方式送达
  • 主持人:董事长陈国平先生
  • 应到董事:9人
  • 实到董事:8人,董事仲琴女士因个人原因未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虞珊女士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列席人员: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 审议通过的议案

    • 《关于修订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
    • 修订目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 修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 《关于制定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的议案》
    • 制定目的: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三条: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舆情工作小组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四条: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 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五条:舆情信息监测和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小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告、官方网站等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 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上报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八条:公司证券部应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九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由证券部核实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 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小组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董事会秘书应积极推进调查核实工作并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采取发布澄清公告、与媒体沟通、与投资者沟通等相应的措施灵活处置。
  •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
  • 公司证券部及其他职能部门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然后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工作小组组长报告。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并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健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第七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第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第四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 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 第四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及时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 第六十八条: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章 信息保密

  • 第七十二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第七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 第八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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