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0日收盘,重药控股(000950)报收于6.54元,上涨7.92%,换手率6.66%,成交量115.18万手,成交额7.46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重药控股主力资金净流入7296.83万元,占总成交额9.78%。
- 公告:重药控股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更名、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预计、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等。
- 公告:重药控股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更名并修订相关工作细则的议案及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预计的议案。
- 公告:重药控股将于2025年1月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预计的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296.83万元,占总成交额9.78%;游资资金净流出2682.39万元,占总成交额3.59%;散户资金净流出4614.44万元,占总成交额6.18%。
公司公告汇总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召开: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人。
- 审议通过议案: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更名:同意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并对原工作细则进行修订。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预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关联董事袁泉、李少宏、魏云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8票,回避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将于2025年1月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召开: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4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4人。
- 审议通过议案: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更名: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预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会议信息:
- 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 召集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合法性: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时间:
- 现场会议:2025年1月6日14:00
-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
-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 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31日
- 出席对象:全体普通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他相关人员
- 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03号公司会议室
- 审议事项:
- 提案编码:1.00
- 提案名称: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备注:√
- 登记事项:
- 登记方式: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通过现场、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登记。
- 登记时间:2025年1月3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 登记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03号副楼203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 网络投票流程: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本通知附件1。
- 其他:
- 会议联系方式:
- 联系单位: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303号副楼203
- 联系人:张巧巧、陈畅
- 联系电话:(023)63910671
- 传真:(023)63910671
- 电子邮件:000950@cq-p.com.cn
- 邮编:401120
- 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者食宿和交通费自理。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2月)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使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公司ESG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委员会委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 第四条: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资料汇集、档案管理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具体推进和实施。战略协同与营运管理部负责公司资源的协同平衡,确保公司战略规划与实际运营的有效对接与协同执行。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 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投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对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 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可持续发展事项的沟通;
-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进行审阅,确保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事项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
-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第九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任何一名委员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委员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 第十三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或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需修改,由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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