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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股市必读:康平科技(300907)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3.47万元,占总成交额1.68%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20 08: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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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9日收盘,康平科技(300907)报收于22.18元,上涨0.45%,换手率1.21%,成交量1.17万手,成交额2581.53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康平科技主力资金净流出43.47万元,占总成交额1.68%。
  • 公司公告:康平科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 舆情管理:康平科技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3.47万元,占总成交额1.68%;游资资金净流出0.33万元,占总成交额0.01%;散户资金净流入43.8万元,占总成交额1.7%。

公司公告汇总

  • 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合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0日。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及后续跟踪。
  •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公司将“年产电动工具、家用电器和汽车配件电机1000万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12月19日延后至2026年12月19日。
  •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 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更好的保障股东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是公司经过审慎分析后做出的决定,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第四条: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对、高效处理”的原则,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方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六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 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及执行等职责。
  • 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 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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