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8日收盘,浙江东方(600120)报收于5.37元,上涨5.92%,换手率4.4%,成交量150.39万手,成交额7.98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浙江东方主力资金净流入4722.62万元,占总成交额5.92%。
- 公告:浙江东方控股子公司国金租赁增资扩股,富投发出资50,551.5165万元,持股比例增至29.019%。
- 公告:浙江东方全资子公司东方产融拟出资2亿元参与投资中银AIC基金,基金目标认缴总规模20亿元。
- 公告:浙江东方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废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三项制度。
交易信息汇总
-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4722.62万元,占总成交额5.92%;
- 游资资金净流入909.9万元,占总成交额1.14%;
- 散户资金净流出5632.52万元,占总成交额7.06%。
公司公告汇总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废止相关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废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关联法人杭州富阳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5.456125元的价格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国金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50,551.5165万元。增资后,国金租赁注册资本由8,000万美元增加至11,270.6462万美元,其中公司持股65%,富投发持股29.019%,Forever Treasure Int'l Investment Limited持股5.981%。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公告
- 富投发出资50,551.5165万元对国金租赁增资,增资后国金租赁注册资本将由8,000万美元增加至11,270.6462万美元,富投发将持有国金租赁29.019%的股份,公司对国金租赁的持股比例将由91.574%被稀释为65%。
- 本次增资将为国金租赁的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对公司金控平台的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有利于深化与富阳区的战略合作,打造更多省市区国资联动的标志性成果。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出资参与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 东方产融或其指定主体拟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2亿元,参与投资中银AIC基金,基金目标认缴总规模20亿元。
- 中银AIC基金重点投资于数字产业化、制造业数字化、关键核心技术国产化等数字经济、科技创新领域,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兴行业科创企业。
- 本次基金投资有助于东方产融在获得可期的投资效益的同时,深化中央与地方的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与优势互补,为地方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贡献力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为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定期报告
- 公司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四章 临时报告
-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责任划分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和实施。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
-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包括: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材料上报时间;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监督管理
- 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如因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或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章 附则
-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