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7日收盘,天壕能源(300332)报收于5.71元,下跌2.89%,换手率1.48%,成交量12.28万手,成交额7083.3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天壕能源主力资金净流出557.26万元,占总成交额7.87%。
- 公司公告:天壕转债将于2024年12月24日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债券利息为18.00元(含税)。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57.26万元,占总成交额7.87%;游资资金净流入1.04万元,占总成交额0.01%;散户资金净流入556.22万元,占总成交额7.85%。
公司公告汇总
- 关于天壕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 特别提示:
- “天壕转债”(债券代码:123092)将于2024年12月24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天壕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8.00元(含税)。
- 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 付息日: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
- 除息日: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
- 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票面利率为1.80%。
- 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2.40%
- 天壕转债基本情况:
- 可转债简称:天壕转债
- 可转债代码:123092
- 可转债发行量:42,300.00万元(423万张)
- 可转债上市量:42,300.00万元(423万张)
- 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1月15日
- 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12月24日至2026年12月23日
- 可转债转股的起止日期:2021年6月30日至2026年12月23日
- 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50%、第二年0.70%、第三年1.20%、第四年1.80%、第五年2.40%、第六年2.80%。
-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 付息方式:
-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 本次付息方案:
-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天壕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4日至2024年12月23日,当期票面利率为1.80%,本次付息每10张“天壕转债”(面值1,000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18.00元(含税)。
- 对于持有“天壕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14.40元。
- 对于持有“天壕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8.00元。
- 对于持有“天壕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8.00元。
-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 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 除息日: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
- 付息日: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
- 付息对象:
-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2024年12月23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
- 付息方法:
-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 咨询联系方式:
- 咨询部门: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咨询电话:010-62211992
-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22A
- 邮政编码:100020
- 电子信箱:ir@thny.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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