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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股市必读:维尔利(300190)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02.28万元,占总成交额11.54%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18 0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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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7日收盘,维尔利(300190)报收于3.92元,下跌5.08%,换手率1.97%,成交量15.29万手,成交额6082.95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维尔利主力资金净流入702.28万元,占总成交额11.54%。
  • 公告:维尔利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多个综合授信申请及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 担保:维尔利为全资子公司海南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 舆情:维尔利制定《舆情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交易信息汇总

  •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02.28万元,占总成交额11.54%;
  • 游资资金净流出434.62万元,占总成交额7.14%;
  • 散户资金净流出267.65万元,占总成交额4.4%。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制订 <舆情管理制度> 的议案》,旨在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申请额度为10,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办理授信具体申请事宜。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计额度为20,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授信期限为一年,具体授信额度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批复金额为准。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计额度为27,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授信期限以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批复金额为准。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额度为25,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授信期限为一年。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额度为15,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授信期限为两年。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计额度为40,2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授信期限为一年。
  • 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海南维尔利拟向中信银行海口分行申请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维尔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中信银行海口分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为一年。公司拟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
  • 海南维尔利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资产总额:186,279,715.08元
  • 负债总额:98,754,988.16元
  • 净资产:87,524,726.92元
  • 营业收入:40,123,912.77元
  • 营业利润:4,767,715.48元
  • 净利润:4,762,882.21元
  •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本次为海南维尔利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 董事会意见:公司拟为海南维尔利向银行申请的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为海南维尔利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海南维尔利经营的持续稳定。
  •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审批担保总额为121,60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34.06%。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为122,60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4.34%,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

关于公司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维尔利(苏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常州微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现常州微能因经营需要拟与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1,400万元,融资期限7年(84个月)。维尔利能源拟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
  • 常州微能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 资产总额:51,365,153.48元
  • 负债总额:34,357,170.09元
  • 净资产:17,007,983.39元
  • 营业收入:5,705,654.09元
  • 营业利润:3,014,152.39元
  • 净利润:3,131,094.56元
  •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维尔利能源本次为常州微能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七年。
  •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止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审批担保总额121,60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34.06%。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为123,00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4.45%,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 舆情信息的分类: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制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职能部门,由其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响应、配合、执行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工作。
  •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系统运作、消除影响。
  •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证券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职能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工作如下: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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