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6日收盘,豪鹏科技(001283)报收于56.22元,下跌0.25%,换手率3.65%,成交量2.11万手,成交额1.19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豪鹏科技12月16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64.13万元,占总成交额6.4%。
- 公司公告:豪鹏科技将于2024年12月23日支付“豪鹏转债”第一年利息,每10张利息为3.00元(含税)。
交易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764.13万元,占总成交额6.4%;
- 游资资金净流出792.83万元,占总成交额6.64%;
- 散户资金净流入28.7万元,占总成交额0.24%。
大宗交易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豪鹏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 证券代码:001283
-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 公告编号:2024-122
- 债券代码:127101
- 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特别提示
- “豪鹏转债”将于2024年12月23日按面值支付第一年利息,每10张“豪鹏转债”(面值100元/张)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 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
- 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 付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 “豪鹏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90%,第六年为2.10%;
- 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票面利率为0.30%;
-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0日,凡在2024年12月20日(含当日)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2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12月20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2月22日;
- 下一付息期利率:0.50%。
“豪鹏转债”基本情况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 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101;
-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10,000.00万元(1,100.00万张);
-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10,000.00万元(1,100.00万张);
-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4年1月11日;
-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3年12月22日至2029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2024年6月28日至2029年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90%,第六年为2.10%;
-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本次付息方案
- 本次付息为“豪鹏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30%,本次付息每10张“豪鹏转债”(面值100元/张)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 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10张“豪鹏转债”利息为3.00元(税前),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2.40元(税后);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含税);
- 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3.00元(含税)。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 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星期五)
- 除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 付息日:2024年12月23日(星期一)
付息对象
-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2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付息方法
- 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公司不进行代扣代缴。
联系方式
-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68号第一栋
- 联系人:陈萍、井盼盼
- 联系电话:0755-89686543
- 传真:0755-89686236
- 邮箱:hpcapital@highpowertech.com
备查文件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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