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12日收盘,开普检测(003008)报收于19.93元,上涨0.91%,换手率2.35%,成交量1.83万手,成交额3620.03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开普检测主力资金净流入230.79万元,占总成交额6.38%。
- 公司公告:开普检测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2024年前三季度拟现金分红比例为92.89%。
- 股东大会:开普检测将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
-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230.79万元,占总成交额6.38%;
- 游资资金净流出311.36万元,占总成交额8.6%;
- 散户资金净流入80.57万元,占总成交额2.23%。
公司公告汇总
-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证券代码:003008 证券简称:开普检测 公告编号:2024-049
-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4年第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655,725.59元,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977,557.53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98,941,719.06元。
-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04,000,00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600,000.00元(含税)。加上半年度派发现金红利36,400,000.00元,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拟现金分红比例为92.89%。
-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要求,该预案合法、合规、合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04,000,00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600,000.00元(含税)。加上半年度派发现金红利36,400,000.00元,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拟现金分红比例为92.89%。
-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在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17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主席刘雪莲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表决结果为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证券代码:003008 证券简称:开普检测 公告编号:2024-048
-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为:
- 现场会议: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00
- 网络投票:2024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2024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4日(星期二)
- 会议出席/列席对象:截至2024年12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17号公司1号会议室
- 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 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5日9:00至11:30及14:00至16:00;电子邮件方式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5日16:00之前
- 登记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17号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 会议联系人:王峥夏 联系电话:0374-3219525 传真:0374-3219525 电子邮件:stock@ketop.cn
- 其他注意事项: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附件格式自制均有效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资金需求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80%,或不低于0.80元/股。
- 利润分配的条件:
- 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 公司当期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考虑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并接受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其它:
-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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