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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股市必读:茂莱光学现3笔大宗交易 机构净买入720.78万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11 03: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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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0日收盘,茂莱光学(688502)报收于244.42元,下跌1.36%,换手率12.1%,成交量1.96万手,成交额4.92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茂莱光学主力资金净流出2913.27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3110.74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197.46万元。
  • 公司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舆情管理制度》和《反舞弊管理制度》。

交易信息汇总

  • 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2913.27万元,占总成交额5.92%;游资资金净流入3110.74万元,占总成交额6.32%;散户资金净流出197.46万元,占总成交额0.4%。
  • 大宗交易:12月10日茂莱光学现3笔大宗交易,机构净买入720.78万元。

公司公告汇总

  •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通知: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并送达。
  • 会议召开:会议于2024年1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由董事长范浩先生主持。
  • 会议合法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 审议通过议案
    • 《关于制定 <舆情管理制度> 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舆情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关于制定 <反舞弊管理制度> 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反舞弊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公告发布:特此公告。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0日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份、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其他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 第三条:公司业务经营及内部治理相关重大事件,以及突然发生的外部事件,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资产、商业信誉、股价等造成较大影响,相关信息可能构成舆情信息。舆情信息的分类如下:
  •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CEO任组长,董事会秘书、综合管理部总监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据舆情报告流程向舆情工作组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工作。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对于引发舆情的事件进行调查、拟定并督促落实舆情处理方案、协调、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汇报工作、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工作组及CEO、董事会秘书和综合管理部总监的领导下牵头舆情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舆情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舆情监测和采集、分析研判舆情风险、协调相关方开展舆情应对工作、跟踪舆情处置进展并及时向CEO或董事会秘书或综合管理部总监或舆情工作组汇报,管理舆情信息工作档案。
  •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日常舆情巡查和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可能引发舆情的重要信息,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初步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及危害,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在采集舆情信息时,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上证e互动、股吧及其他相关网络媒体等各类型信息载体,在采集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国内外政策法规、行业动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动态等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大资产、商业信誉、股价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此外,在公司重大事项策划过程中、定期报告披露前、内部重要经营会议期间等敏感时点,要加强监测力度,充分预防舆情事件的发生。
  •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管理的配合方,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内部治理、日常经营、合规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舆情,并根据需要配合落实舆情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包括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协调回应、真诚沟通、主动承担、系统动作、公平公正、客观中立。
  •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包括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人员对本部门监测到的以及各配合部门上报的舆情信息进行核实和初步研判后,第一时间向CEO或董事会秘书或综合管理部总监汇报;CEO或董事会秘书或综合管理部总监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确定相关事件的决策及实施主体,若相关事件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或者董事会已作出决议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CEO或董事会秘书或综合管理部总监联合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系统评估舆情信息的影响和风险。对于一般舆情,董事会秘书或综合管理部总监联合相关部门拟定应对措施,并督促实施;涉及重大舆情的,由舆情工作组组长CEO联合小组成员及相关部门作出统一决策和部署,并视舆情影响严重程度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由董事会秘书和综合管理部总监以及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协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灵活处置。
  •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包括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据需要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澄清;依法维权;加强危机恢复管理。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八条: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反舞弊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所有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防止发生损害公司、股东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 第五条: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包括但不限于贿赂与回扣相关行为、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利用电子商务技术漏洞、泄露或出卖公司秘密、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谋利活动等。
  • 第六条: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包括但不限于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故意错报交易事项、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偷逃税款等。

第三章 反舞弊职责归属

  •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 第八条: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主要负责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 第十条:内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具体包括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对舞弊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意见;开展反舞弊宣传活动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等。
  • 第十一条: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子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对接人,负责开展本部门内部的反舞弊工作;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内审部开展工作。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 第十二条: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主要方式包括管理层以身作则,建立健全各类反舞弊内控机制和制度;公司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或培训;要求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从事遵守诚信道德的行为;将公司反舞弊工作制度广泛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关系的利益相关方;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奖励。
  • 第十三条: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措施,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与调查

  •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及商业伙伴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公司举报、投诉或报告舞弊行为或任何不当行为和可疑活动:举报电话:025-52728150;电子邮箱:arc@mloptic.com;通信地址:南京市江宁开发区铺岗街398号南京茂莱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
  • 第十五条:公司确保上述举报、投诉或报告的安全性及保密性,对举报人员的身份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绝不容忍对举报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报复。
  • 第十六条:内审部接到并登记举报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对涉及一般员工的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由内审部会同法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评估,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层报告,由管理层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对于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由内审部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对于涉及公司董事、监事的举报,由内审部向股东会报告。
  • 第十七条:反舞弊工作调查方法及权限:公司成立反舞弊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反舞弊工作人员有权现场检查被查单位、部门的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工程资料、会议记录、发票等文件和电子资料及印章、证照、资产等;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就被查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有权要求反舞弊工作中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就调查所涉及的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查证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舞弊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材料;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有权建议暂停有严重舞弊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 第十八条:公司内审部在组织舞弊案件调查需要查阅资料和数据时,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 第十九条: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内容、时间在内审部进行登记。
  • 第二十条:凡实名举报的,无论是否立案调查,内审部应向举报人员反馈结果并说明原因;对于立案调查的,内审部应在3个月内反馈调查结果。

第六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及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一条: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至内审部、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 第二十二条:对确实构成舞弊的,由内审部提出,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形成处理意见;涉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将处理意见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 第二十三条: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 第二十四条: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根据舞弊情节轻重、认错和悔改态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可按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罚措施;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二十五条: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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