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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股市必读:广博股份(002103)披露最新机构调研信息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2-11 01: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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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10日收盘,广博股份(002103)报收于12.88元,下跌0.54%,换手率28.0%,成交量105.58万手,成交额13.84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广博股份主力资金净流出6186.76万元,占总成交额4.47%。
  • 机构调研:公司2024年上半年来自境外的营业收入为3.9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4.73%,未来将进一步扩大在东南亚地区的生产基地规模。
  • 公司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投资路径调整等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广博股份2024-12-10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6186.76万元,占总成交额4.47%;游资资金净流入2303.76万元,占总成交额1.66%;散户资金净流入3883.0万元,占总成交额2.81%。

机构调研要点

12月10日特定对象调研问:海外市场拓展情况怎么样?答:公司历来重视海外市场的拓展,依托海内外生产基地优势,坚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深化与关键客户的合作关系,提供高质量服务以及推广低碳绿色环保产品等举措,与客户建立良好链接关系。同时充分发挥越南、柬埔寨海外生产基地的优势,增强客户粘性,为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赢得了一定的机会。未来将继续强化产品的创新和市场拓展,打造差异化竞争力,促进产品线的多元化发展争取更多销售机会。

问:公司外贸业务收入占比,如何应对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答:公司2024年上半年来自境外的营业收入为3.97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34.73%。公司前期已在越南、柬埔寨设立海外生产基地,根据公司前期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扩大在东南亚地区的生产基地规模,降低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

问:公司越南生产基地扩建的投资进展如何?答:公司子公司已依据前期签署的协议向交易对方支付了定金1,971,207美元,目前该项目正在持续推进中。

问:公司有哪些核心竞争力?答:公司始终坚持长期主义,并致力于品牌建设,除“广博”传统自有品牌外,陆续打造了“kinbor”、“fizz飞兹”、“papiest派乐时刻”、“汐西酱”等子品牌;公司拥有资深的设计研发团队,并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充实产品设计研发团队力量;公司积累了三十余年的文具制造与销售经验,规模化的生产制造优势保障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品质的稳定性。

问:公司自有品牌 Kinbor 介绍,目前自有 IP有哪些?答:Kinbor系公司旗下子品牌,Kinbor自创立以来坚持秉持真诚造物的理念,推出的一系列手账及周边产品广受市场欢迎。“MIMO”形象系Kinbor独家自主研发的IP,其形象特点为乐观从容、呆萌可爱的男生形象,消解生活与工作里的负面情绪。“汐西酱”形象特征为幸运魔法少女,是基于中国10-15岁女生的个性画像创造的IP。公司针对不同年龄圈层的消费者推出了不同的产品,未来公司将持续打造设计差异化能力,在保持产品功能性价比优势的同时,加强具有话题感、情绪价值的产品开发和自媒体运营能力。持续抢占热门IP,培育推广自主IP汐西酱、MIMO等IP的知名度,打造多元化IP矩阵。

问:公司设计团队的情况?答:公司在宁波、美国分别拥有自己的设计团队,并在杭州、上海等一线城市设立了设计工作中心,以获取一线潮流趋势,激发设计灵感。

问:是否有分红规划?答:目前公司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未分配利润均为负数,暂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未来如公司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现金分红为主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公告汇总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以书面和通讯送达方式发出,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同意,本次会议以豁免提前五日发出通知的方式于2024年1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利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投资路径调整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 《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利平先生、王君平先生、戴国平先生回避表决。3. 《关于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利平先生、王君平先生、戴国平先生回避表决。4. 《关于制定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以书面和通讯送达方式发出,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同意,本次会议以豁免提前五日发出通知的方式于2024年1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舒跃平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审议、表决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监事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2024年12月1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 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关于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2024年12月1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2.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暫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3. 暂缓披露的期限;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5. 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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