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9日收盘,广博股份(002103)报收于12.95元,上涨2.61%,换手率24.81%,成交量93.57万手,成交额11.8亿元。
广博股份2024-12-09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512.57万元,占总成交额0.43%;游资资金净流出201.2万元,占总成交额0.17%;散户资金净流入713.77万元,占总成交额0.6%。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以书面和通讯送达方式发出,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同意,本次会议以豁免提前五日发出通知的方式于2024年1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利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越南生产基地扩建项目投资路径调整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 《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利平先生、王君平先生、戴国平先生回避表决。3. 《关于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王利平先生、王君平先生、戴国平先生回避表决。4. 《关于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2月6日以书面和通讯送达方式发出,经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同意,本次会议以豁免提前五日发出通知的方式于2024年12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舒跃平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审议、表决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出席会议监事表决,一致通过如下决议:1. 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2024年12月1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 审议通过了《关于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关于接受关联方无偿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刊登于2024年12月10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暫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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