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2月2日收盘,超声电子(000823)报收于9.68元,上涨1.26%,换手率1.56%,成交量8.36万手,成交额8061.11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超声电子主力资金净流入378.25万元,占总成交额4.69%。
- 公司公告:超声电子将于2024年12月9日支付“超声转债”的第四年利息,每10张债券利息为15.00元(含税)。
交易信息汇总
超声电子2024-12-02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入378.25万元,占总成交额4.69%;游资资金净流出263.06万元,占总成交额3.26%;散户资金净流出115.19万元,占总成交额1.43%。
公司公告汇总
超声电子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 证券代码:000823
- 证券简称:超声电子
- 公告编号:2024-049
- 债券代码:127026
- 债券简称:超声转债
特别提示
- “超声转债”将于2024年12月9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超声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5.00元(含税)
- 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
- 除息日:2024年12月9日
- 付息日:2024年12月9日
- “超声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 “超声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6日,凡在2024年12月6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2月6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2月8日
可转债基本情况
- 可转债简称:超声转债
- 可转债代码:127026
- 可转债发行量:70,000万元(700万张)
- 可转债上市量:70,000万元(700万张)
- 可转债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可转债上市时间:2021年1月14日
- 可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7日
- 可转债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1年6月15日至2026年12月7日
- 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 可转债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可转债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 可转债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超声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票面利率为1.5%,每10张“超声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含税)。对于“超声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2.00元;对于持有“超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对于持有“超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5.00元。
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 债权登记日:2024年12月6日
- 除息日:2024年12月9日
- 付息日:2024年12月9日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2月6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超声转债”持有人。
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龙江路12号
联系人:郑创文 李哲旻
电话:0754-88192281 83931133
传真:0754-83931233
特此公告。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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