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1月15日收盘,澄星股份(600078)报收于6.22元,下跌5.18%,换手率2.51%,成交量16.64万手,成交额1.06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澄星股份(600078)收盘报6.22元,跌5.18%,当日成交1663.77万元,已连续4日下跌。
- 公司公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澄星股份2024-11-15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股价提醒11月15日澄星股份(600078)收盘报6.22元,跌5.18%,当日成交1663.77万元。根据收盘数据统计,该股已连续4日下跌,当年累计跌幅27.58%。前10个交易日资金流向情况:主力资金累计净流出1.4亿元,股价累计下跌12.54%。
公司公告汇总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澄星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45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7人,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星星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 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 第三条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 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职责包括:
- 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包括:
- 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确定选聘方式,审议选聘文件,监督前期调查、资料整理、选聘文件发布、接收应聘文件等工作;
-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形成决议,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 董事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进行审议;
-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
-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 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 第二十三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及时完成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首席执行官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得擅自代表公司向外发布信息。
-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公室”)负责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微信、微博、上证e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 及时向公司董秘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秘办公室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沟通热线、网络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舆情的高度重视。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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