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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股市必读:新研股份(300159)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3亿元,占总成交额17.95%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1-13 01: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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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1月12日收盘,新研股份(300159)报收于3.91元,下跌4.4%,换手率9.83%,成交量144.69万手,成交额5.71亿元。

当日关注点

  • :新研股份主力资金净流出1.03亿元,占总成交额17.95%。
  •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元/股。
  • :监事会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公司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747.00万元,将依据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
  •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认为,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交易信息汇总

新研股份2024-11-12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3亿元,占总成交额17.95%;游资资金净流出1161.41万元,占总成交额2.03%;散户资金净流入1.14亿元,占总成交额19.98%。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4年11月12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资格的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元/股。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授予条件: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留授予情况:授予日:2024年11月12日。授予价格:1.42元/股。授予数量:300.00万股。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子公司核心员工(1人)300.00万股,占预留授予总量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0.20%。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解除限售安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2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4,100万元。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财务影响:预计确认激励成本为747.00万元,将依据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2024年66.40万元,2025年373.50万元,2026年224.10万元,2027年83.00万元。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为子公司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综上,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煜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资格: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激励对象资格: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授予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综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11月12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资格的1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元/股。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批准和授权: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同意由龚巧莉女士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授予日:根据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2日。- 授予对象和价格: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元/股。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元/股。- 授予条件: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24〕第12-00109号《审计报告》、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本次授予对象满足上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已履行的必要程序:1. 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 2023年1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3. 2023年11月15日至2023年11月24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4. 2023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5. 2023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6. 2023年12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7. 2023年12月22日,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8. 2024年1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授予情况:1. 授予日:2024年11月12日。2. 授予价格:1.42元/股。3. 授予数量:300.00万股。4. 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增发A股普通股。5. 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子公司核心员工(1人):300.00万股,占预留授予总量的比例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20%。6. 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7. 解除限售安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2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4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40%。8.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4,100万元。9.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90分以上(不含):考核等级A,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90%<X≤100%。80分(不含)-90分(含):考核等级B,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80%<X≤90%。70分(不含)-80分(含):考核等级C,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70%<X≤80%。40分(不含)-70分(含):考核等级D,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40%<X≤70%。40分以下(含):考核等级E,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0%。
  • 授予条件成就情况: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结论性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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