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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股市必读:先河环保(300137)11月8日收盘跌12.58%,主力净流出1.07亿元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11-11 0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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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1月8日收盘,先河环保(300137)报收于5.28元,下跌12.58%,换手率15.29%,成交量80.57万手,成交额4.41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先河环保(300137)收盘报5.28元,跌12.58%,当日成交8056.7万元。
  • 公司公告:先河环保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 公司公告: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4年11月12日开市起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交易信息汇总

11月8日先河环保(300137)收盘报5.28元,跌12.58%,当日成交8056.7万元。前10个交易日资金流向情况:主力资金累计净流出1.56亿元,股价累计下跌8.14%。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07亿元,占总成交额24.3%;游资资金净流入6171.67万元,占总成交额13.99%;散户资金净流入4549.63万元,占总成交额10.31%。

公司公告汇总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2024年8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利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李玉国先生和前实际控制人张菊军先生通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和张菊军先生于2024年8月19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和张菊军进行立案。2024年11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7号)。同日,公司收到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荣强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沈超先生通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陈荣强先生和沈超先生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13号、冀证监处罚字2024 17号、冀证监处罚字2024 9号、冀证监处罚字2024 10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7号)的具体内容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先河环保在上市期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 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 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1. 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2. 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13号)的具体内容

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青岛清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 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2. 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拟决定: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17号)的具体内容

李玉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李玉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 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5份协议,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拟决定:对李玉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10号)的具体内容

沈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先河环保在上市期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 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沈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9号)的具体内容

陈荣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先河环保在上市期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 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陈荣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7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4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于2024年11月11日起停牌,将于2024年11月12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
  3.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河北监管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7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 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4年11月12日开市起复牌。
  3. 公司股票自2024年11月12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先河环保”变更为“ST先河”,证券代码仍为300137,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及日涨跌幅限制

  1. 股票种类仍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股票简称由“先河环保”变更为“ST先河”;
  3. 股票代码仍为“300137”;
  4.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2024年11月12日;
  5. 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2024年11月11日开市起停牌;2024年11月12日开市起复牌;
  6.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20%。

二、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 7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意见及主要措施

  1. 公司董事会已知上述事项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资本市场违规案例的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将会尽最大努力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标准后及时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方式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将通过电话、邮件、互动易等方式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并在不违反内幕信息保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安排相关人员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问询。公司联系方式如下:1. 联系部门:证券部2. 联系电话:0311-853239003. 电子邮件:xhhbzq@sailhero.com.cn4.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湘江道251号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智能算法生成,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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