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1月7日收盘,聚力文化(002247)报收于3.47元,上涨0.58%,换手率34.22%,成交量220.22万手,成交额7.92亿元。
聚力文化2024-11-07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8622.21万元,占总成交额10.88%;游资资金净流入1022.6万元,占总成交额1.29%;散户资金净流入7599.61万元,占总成交额9.59%。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6人。会议由董事长陈智剑先生主持,第六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力文化”)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控股孙公司广西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帝龙”)向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新材料”)为广西帝龙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决议有效期一年。广西帝龙的股东广西杉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杉相”)及其股东需对广西帝龙的上述银行贷款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上述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人造板制造;人造板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帝龙新材料拟与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帝龙新材料为广西帝龙向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的5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该笔贷款期限为一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公司全资子公司帝龙新材料为其控股公司广西帝龙提供担保是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是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广西帝龙的股东广西杉相及其股东也将对广西帝龙的上述银行贷款同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帝龙新材料为广西帝龙向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申请5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总额度为3,5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4,970.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2.26%。公司2019年将为苏州齐思妙想提供的担保作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进行披露,自2020年6月18日起公司不再将苏州齐思妙想纳入合并范围,公司前期已将为苏州齐思妙想提供的担保转为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进行披露,并根据估计的可能承担的损失、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损失;该项担保余额为4,470.5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03%;该项担保有关的详细情况见公司前期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及《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的公告。
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其控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帝龙新材料为广西帝龙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财务资助,用于广西帝龙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部分流动资金。经帝龙新材料与广西帝龙协商一致,帝龙新材料将根据广西帝龙实际获得的银行贷款金额相应减少对其财务资助的额度。
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于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6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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