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0月30日收盘,国林科技(300786)报收于15.4元,下跌5.35%,换手率15.34%,成交量22.5万手,成交额3.45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国林科技主力资金净流出3691.5万元,占总成交额10.69%。
- 公告: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交易信息汇总
国林科技2024-10-30交易信息汇总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3691.5万元,占总成交额10.69%;- 游资资金净流入350.69万元,占总成交额1.02%;- 散户资金净流入3340.8万元,占总成交额9.68%。
公司公告汇总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青岛国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四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第五条: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执业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完成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等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监督及评估审计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等。
-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 第九条:选聘程序包括提出资质条件及要求、发布选聘文件、资质审查及评选、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签订审计业务协议等。
- 第十条: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等。
-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可通过多种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 第十二条:评价质量管理水平时,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 第十三条: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方法及调整机制。
- 第十四条: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 第十六条: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设置信息安全保护条款。
-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 第十九条:出现执业质量重大缺陷、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资质或能力、拖延审计工作、分包或转包审计项目、提出终止业务合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等情形时,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十条:除特定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十一条:拟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对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价,形成审核意见。
-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通知前任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 第二十四条: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审计业务时,审计委员会应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审计费用变动、审计项目合伙人轮换等情况保持高度关注。
-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 第二十八条: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进行相应处理。
- 第二十九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分包或转包审计项目、审计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等行为,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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