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0月23日收盘,贝斯特(300580)报收于16.94元,下跌4.02%,换手率4.91%,成交量23.03万手,成交额3.95亿元。
贝斯特2024-10-23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347.25万元,占总成交额8.47%;游资资金净流入3912.62万元,占总成交额9.9%;散户资金净流出565.36万元,占总成交额1.43%。
近日贝斯特披露,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股东户数为2.78万户,较6月30日增加3743.0户,增幅为15.55%。户均持股数量由上期的2.07万股减少至1.79万股,户均持股市值为32.0万元。
贝斯特2024年三季报显示,公司主营收入10.42亿元,同比上升3.52%;归母净利润2.25亿元,同比上升7.08%;扣非净利润2.09亿元,同比上升22.38%;其中2024年第三季度,公司单季度主营收入3.45亿元,同比下降7.58%;单季度归母净利润8108.77万元,同比上升0.97%;单季度扣非净利润7429.82万元,同比上升4.85%;负债率14.9%,投资收益1256.43万元,财务费用-494.08万元,毛利率34.92%。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由董事长曹余华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30)。本项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及期限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经审议,同意公司为更大限度地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用于投资短期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将投资额度由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最高余额合计不超过9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循环使用,投资期限调整为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原委托理财投资方向、品种、实施方式等均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及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公司《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为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额度不超过7.5亿元,投资期限为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依据相关规定,本次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委托理财所选择的理财产品,投资方向均为较低风险产品品种,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并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对《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及期限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体系,并制定了专门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能够合理有效的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资方向均为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品种,风险可控,收益比较固定;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与主营业务的发展。同意公司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以及期限。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投资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江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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