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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股市必读:天域生物(603717)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5.64万元,占总成交额5.32%

来源:证星每日必读 2024-09-11 06: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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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9月10日收盘,天域生物(603717)报收于5.19元,上涨0.78%,换手率0.57%,成交量1.66万手,成交额857.13万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天域生物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5.64万元,占总成交额5.32%;
  • 公司公告:天域生物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天域生物2024-09-10信息汇总
资金流向
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45.64万元,占总成交额5.32%;游资资金净流出17.93万元,占总成交额2.09%;散户资金净流入63.57万元,占总成交额7.42%。

公司公告汇总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uf06c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9月 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号湾谷科技园 C4幢二层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3 |
| --- | ---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2,077,670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4.8418 |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罗卫国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人,出席 7人,曾学周先生、吴冬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人,出席 1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人,出席 3人;
3、董事兼总裁史东伟先生、董事兼副总裁陈庆辉先生、副总裁梅晓阳女士、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孟卓伟先生、财务总监李执满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反对 | 弃权 | 弃权 |
| --- | --- | --- | --- | --- | --- | --- |
| 股东类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71,848,190 | 99.6816 | 206,700 | 0.2867 | 22,780 | 0.0317 |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反对 | 弃权 | 弃权 |
| --- | --- | --- | --- | --- | --- | --- |
| 股东类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71,810,290 | 99.6290 | 212,300 | 0.2945 | 55,080 | 0.0765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议 案 序 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同意 | 反对 | 反对 | 弃权 | 弃权 |
| --- | --- | --- | --- | --- | --- | --- | --- |
| 议 案 序 号 | 议案名称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867,561 | 89.0569 | 206,700 | 9.8567 | 22,780 | 1.0864 |
| 2 | 《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暨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829,661 | 87.2496 | 212,300 | 10.1237 | 55,080 | 2.6267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以上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 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议案 1、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程欣、王天凌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股本股东变化

业绩披露要点

机构调研要点

董秘回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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