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信息整理,4月19日公布的《安庆市同庆实业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选聘项目》中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标。公告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 | 安庆市同庆实业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选聘项目 | ||||
项目编号 | H0QT24Z100113 | ||||
招标人 | 安庆市同庆实业有限公司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毛颖18255601255 | ||||
最高限价 | 85万元 | ||||
代理机构 | 安徽同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筑梦新区A1栋615室、18556350628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4月19日 | 服务期限 | 不超过3年 | ||
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 | 被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 该单位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 ||
第一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联合体)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满足 | 投标工期 | 满足 | ||
地 址 | 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 | ||||
投标价(元) | 投标报价:68.4万元;承销费率:0.120% | ||||
项目负责人 | 杨露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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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 | 质量标准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 | ||||
企业获奖 | / | ||||
企业业绩 | / | ||||
第二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满足 | 投标工期 | 满足 | ||
地 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芜湖西路与金寨路交口银保大厦 | ||||
投标价(元) | 投标报价:68.4万元;承销费率:0.120% | ||||
项目负责人 | 沈春林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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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 | 质量标准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 | ||||
企业获奖 | / | ||||
企业业绩 | / | ||||
第三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满足 | 投标工期 | 满足 | ||
地 址 | 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16幢大厦1-7层、15-17层 | ||||
投标价(元) | 投标报价:68.4万元;承销费率:0.120% | ||||
项目负责人 | 徐清桥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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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 | 质量标准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 | ||||
技术负责人获奖 | / | ||||
技术负责人业绩 | / | ||||
企业获奖 | / | ||||
企业业绩 | / | ||||
公示时间 | 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2日17时30分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一、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 袁邦国 ,联系电话: 18556350628 。 二、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科(联系电话:0556-5991018)提出投诉,在线方式投诉的,请访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登录安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220.179.5.14:90/TPBidder/memberLogin)。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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