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3月11日蓝科高新公开信息显示,蓝科高新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截至2023年6月28日,你公司作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第一大股东,持有蓝科高新股份1.81亿股,持股比例为51%,上述股份系协议转让方式取得。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7日期间,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司法执行你公司所持蓝科高新股份3545281股,涉及金额2646.13万元,但你公司在知悉被动减持相关信息后,未予以充分关注,未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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