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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02-05 19: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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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2月5日冠昊生物公开信息显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永明、副董事长王新志、常务副总经理赵军会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2022年8月23日,冠昊生物披露《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广东坤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科技)因其与冠昊生物合作开发“广东冠昊生命与健康产业园(一期)”项目纠纷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10,510万元,占冠昊生物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17%。对上述争议,2022年12月9日,冠昊生物对坤隆科技向黄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下简称反诉),诉讼金额19,000万元,诉讼金额发生重大变化,属于应披露的重大进展情况。2023年1月5日,黄埔区法院向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0112民初366号)。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迟至2023年7月18日才在《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独家经销权终止事项。珠海市祥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祥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理销售AarenScientificInc.(以下简称美国爱锐)人工晶体,2021年销售人工晶体营业收入占冠昊生物营业收入的22.54%,为冠昊生物重要子公司。2022年5月20日,美国爱锐向珠海祥乐发送《协议终止通知书》,依约定终止珠海祥乐销售美国爱锐人工晶体的独家经销权。珠海祥乐独家经销权终止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2年8月26日才在《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中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永明作为公司董事长,王新志作为公司总经理、赵军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冠昊生物、张永明、王新志、赵军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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