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特股份关于2020年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的报告
2020年5月15日是第2个“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今年的主题为“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学习贯彻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进行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森特股份证券部下载和转发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中投资者保护板块下的《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汇编》以向投资者警示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掌握维权知识,提高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部分案例节选
案例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
(一)案例简介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的公司年报隐瞒重大关联交易,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购买上市公司证券,在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此后100多名投资者以该上市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为由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在上海证监局的指导协调下,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深入研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细致沟通。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点集中在虚假陈述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计算方法和系统性风险的扣除上,现行规定没有对损失具体计算方法进行明确,实践中在计算相关股票的买入均价时,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式。调解员通过搜集整理司法判例与实务资料,对各种计算方法的优劣进行归纳比较,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坚持采用的方法进行一一核算。同时,以“佛山照明案”“万福生科案”等案例中系统风险比例的计算方法为参考,对本案中系统性风险因素的扣除比例进行了测算,大多数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法律关系较为陌生。调解员通过耐心解释相关法规和判例情况,使投资者充分认识到股市投资行为本身的风险和股票市场的系统风险,经过调解员引导,投资者权衡了通过其他方式维权的成本,并综合考虑了该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最终形成了对所获赔偿的合理期望。100多名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正式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 案例分析和启示
此案的成功调解,对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化解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一是便捷高效化解矛盾虚,假陈述纠纷涉及投资者多、地域分布广、社会影响大。若处置不当极易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波动等不良效应,影响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切身利益。此前该类纠纷都以诉讼方式解决,但举证较难、诉讼周期长,双方耗时耗力。通过专业调解,有助于实现投资者权益救济和维护市场稳定、公司发展之间的平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多赢局面。二是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此案之后,陆续有多家法院和相关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委托、委派多起纠纷案件给调解组织受理。有利于快速定纷止争,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帮助投资者低成本维权。
案例二、连续上涨有蹊跷 交易活跃含假象
(一)案情回顾
2015年 7月10日至8月28日,某上市公司股票的K线走势详见下图:
一个多月时间内,该股票的股价连续上涨,是公司价值被发现,还是交易另有故事? 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揭示了该股上涨的原因:
甲公司是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运营“某信托――宏赢206号”等11个证券账户,实际投资决策由李某某负责,吴某控制 “某信托――凤凰花香二号” 等18个信托账户和 4个个人账户。甲公司和吴某合谋,一起交易股票“X” 谋利。在7月10日至8月28日的35个交易日内,甲公司和吴某控制的账户每日并未明显触发拉抬、打压、虚假申报等短线操纵行为的指标。但通过相关交易行为,竟分别盈利1.47亿元和1.74亿元。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和吴某控制账户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包括:
1. 连续交易
? 买入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2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个交易日。
? 买入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有29个交易日,超过5000万元的有12个交易日, 超过10000万元的有6个交易日。
? 卖出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2个交易日。
? 持有股票“X”占其流通股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
2.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
? 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股票“X”712万股,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 5%的有5个交易日。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了两类市场操纵行为,分别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以及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此案例中,甲公司和吴某同时实施了该两类行为,连续交易操纵实施的期限一般较长。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实际并未转移股票的所有权,仅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与拉抬打压等短线操纵行为相比,连续交易操纵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操纵的行为隐蔽性更强,需要仔细分析判断才能识别出违法行为。
股票交易中,多数投资者对股价单日涨幅或振幅过大的股票有较高警惕性。认为如果没有利好的公告或政策性利好信息,涨幅或振幅较大的股票中存在市场操纵行为的嫌疑较大。而对于单日涨幅或振幅不大,但在一段时期内走出漂亮上涨趋势的股票。其交易中是否存在市场操纵行为,却不容易辨别。这则案例说明,如果只是连续买入卖出一只股票,对单日的股价没有明显的影响,亦有可能构成市场操纵行为。
因此,投资者进行市场投资时,应遵从符合价值规律的理性投资方式。结合市场、 行业和公司的情况进行冷静分析,警惕被市场操纵者制造的交易活跃、 缓慢上涨的虚假繁荣蒙骗造成投资损失。
案例三、内幕交易切勿碰 泄密搭上挚友情
(一)案情回顾
小双对股票市场比较关注,平时和同学朋友聚会聊天当然也少不了股市的话题。都说市场上有三种股票最牛: 别人的股票,刚卖掉的股票和想买没买的股票。每次听别人炫耀自己在某某股票赚了多少钱,小双都不由自主地暗暗羡慕,还要半开玩笑地责备那个同学当初为什么不给大家推荐共享。
有一回,小双的会计师同学小芳在聚会时告诉他,自己正在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小双眼前一亮,虽然平时也偶尔在各个场合听说各色各样关于上市公司的消息,但是同学小芳的这个消息可靠性应该很高。他筹集了自己的全部资金押注上市公司,共买入公司股票62余万股,买入金额 1300余万元。不久后公司果然宣布停牌进行重组,股票复牌后,上市公司股价如期接连涨停。小双择时卖出股票获利700余万元。但是,小双还没来得及跟大家炫耀,就被告知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
这回小双摊上大事了,最终,会计师同学小芳因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小双因涉嫌内幕交易被判有期徒刑4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00万元。
(二)案件分析与启示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不仅包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还包括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80条关于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小双的会计师同学小芳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虽未直接交易公司股票,但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小双利用该信息买卖股票,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亦构成了刑事犯罪。
内幕信息是不能说的秘密,内幕交易是不能碰的红线。许多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殊不知监管部门对此具有严格的防控体系,内幕交易终归难逃法网。
很多人炒股跟小双一样喜欢找熟人推荐,打听小道消息,没有回避内幕交易的意识。殊不知若一旦触及法律法规的红线,那可就不是金钱上的损失这么简单了。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人生会因此留下难以洗刷的污点,广大投资者要筑牢思想防线。
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不仅不能保证获利,还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遭受更大损失,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应当重视价值投资,以公司经营业绩和行业前景等基本面情况作为主要考量因素。
二、海报张贴宣传
在公司宣传栏张贴海报进行宣传
三、公司OA系统宣传
(责任编辑:王刚 H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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