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业先行 探索民企破产和解之路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尹中立 2019-08-23 1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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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ST华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破产和解的方式,化解公司当前债务。无疑,这是民营控股类上市公司化解债务风险的积极尝试。如果此次破产和解操作成功,可以为市场提供一个经典案例。但根据当前的法律环境,破产和解存在一系列困难,需要多方配合才能逐一化解。

破产和解可能遇到的难题

首先是刑事方面需要克服“经侦追赃难”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华业资本公布的信息,该公司之所以陷入财务困境是因为遭到了合同诈骗。对华业资本实施诈骗的是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李仕林,诈骗金额约101.89亿元,公司已经报案。从以往类似的案件处理看,经侦追赃是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受害人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

即使追赃成功,退赃程序复杂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难题。在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涉案物品进行没收、拍卖、变卖或者返还失主等处理,目前仍有不同意见。同时,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有动产、不动产以及股权债权等,如果退还的是现金和动产,实务操作起来还比较容易;但如果是属于固定资产或者债权的,退赃程序就十分复杂。若受害人属于企业法人的,可能等到退赃时,企业已经被破产清算了。

其次是行政协调方面的问题。例如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对于已经遭受财务风险的民营企业来说,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时就需要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引导和支持。

第三是司法方面也有不少难题破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重整、和解、清算程序,其中的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被称为企业的再生程序,为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核心程序、首选程序。但我国目前对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规定尚不健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障碍问题。

在申请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中,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征求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的意见。例如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而且,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因为规定不明确且缺乏实践操作案例,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可能会陷入无章可循的地步。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可以设置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进行表决,而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没有规定,实践中是否可以进行调整也就存在争议。无论是在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中,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几乎都已为负数。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出资人权益用于以股抵债,也是情理之中,是挽救债务人企业的重要手段。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并没有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规定是否可以分组表决。因此,在债务人以不同的清偿方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能否分组表决也就存在争议。

目前,因华业资本遭遇的合同诈骗案件未能审结,导致可能无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转而希望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自我重生。然而,华业资本的破产和解程序也遭遇着上述重重困难。如何创新性地解决这些困难,是华业资本及相关方需要面临的问题。

完善民营企业破产和解机制

首先,在债务人企业作为受害人涉及刑事案件时,要解决经侦追赃难和退赃复杂的问题。如果经侦等部门能够尽可能多地将被害人的财产追回并及时退还给被害人,对于被害人财务风险的化解无疑是非常有利的。在思想上必须要破除“重追人轻追物”的传统刑事诉讼理念,并将有限的执法资源从“抓犯罪嫌疑人”上适当转移到“追赃款赃物”上。同时,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物质保障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刑事追赃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与保障。此外,对于已经追回的被害人财产,如果权利义务明确,不必等到法院作出判决即可先行将财产返还被害人,以最大程度化解被害人企业的财务风险。

其次,简化申请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的事前审查程序或条件要求,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目前我国对于破产和解和重整的要求过高,进入和解和重整的程序过于繁琐。对于一个遭受财务风险的民营企业来说,要在短时间制定一个完美的和解或重整计划非常困难,同时大部分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支撑至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正式启动,这就造成了很多遭受财务风险的企业难以进入破产和解和重整程序,最后只能破产清算。

再次,强化各级政府在通过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过程中的引导地位和责任意识。今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中提到,“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同时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目前,地方政府可能还存在对化解民营企业债务危机的方式认识不充分的问题,希望能够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中的责任意识及相关考核。

最后,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修补目前存在的相关漏洞。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程序中遇到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时,能够以创新性的思路解决相关问题。

希望华业资本以法律为准绳,在多方配合之下,能够探索出一条成功的财务破产和解之路,为更多的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提供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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