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证券时报记者对中国武夷(000797)一宗历时十余年悬而未决的担保纠纷案进行了报道。因涉及担保纠纷,2015年10月,中国武夷三个银行账户约1730万元资金被厦门中院冻结,公司随即向厦门中院提出执行异议。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从中国武夷了解到,该案目前已有了最新进展:2016年7月14日,厦门中院扣划了中国武夷在华夏银行福州分行的存款485.78万元,同时为了不影响中国武夷正常经营活动,解除了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23日对中国武夷在招商银行东街口支行和华夏银行福州分行相关账户的冻结。
公司董秘林金铸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7月14日厦门中院解除公司相关银行账户冻结的行为,说明公司近十个月以来维权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厦门中院在公司强烈的解除冻结诉求下,终于作出了解除冻结的裁定,但厦门中院划扣485.78万元的行为仍欠妥当,公司方面期待法院能进一步对此案作出公正的裁决。
中国武夷此宗担保纠纷案,可谓“世纪官司”。如果从厦门中院于2001年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借款人归还借款及利息,中国武夷在抵押物价值之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日开始算起,该案审理过程前后耗时已有15年,过程颇为曲折复杂。
上世纪90年代,厦门聚泰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一座号称厦门当时首座纯钢架结构高级写字楼的地标性建筑——九州大厦。
为满足资金需求,厦门聚泰向厦门建行申请了一笔1600万元的贷款,以九州大厦第二、三层商场(建筑面积5113.48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评估价4042.83万元),并由中国武夷提供连带担保。
孰料,没过多久厦门聚泰就因种种原因陷入经营停顿、资金链断裂的局面,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因厦门聚泰未按时还款,厦门建行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据中国武夷介绍,厦门中院于2001年6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及利息,中国武夷在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厦门聚泰尚欠厦门建行贷款本息之外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中国武夷有权向厦门聚泰追偿。
2001年8月30日,厦门建行向厦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厦门中院在受案后作出(2001)厦经执字第242号民事裁定书。
但执行过程中,因该案抵押物“涉嫌走私暂时无法处理”,厦门中院于当年10月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此后,中国武夷一直未收到厦门中院恢复执行的通知。
也是在事后,中国武夷才知道,在该案尚处中止执行期间的2004年5月,厦门聚泰和台湾立信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约,约定以1518万元出卖九州大厦第二、三层和第二十二层(第二、三层的价值被认定为1114万元)。同年10月,上述房产正式由台湾立信全资子公司厦门立信伟业购买。
值得注意的是,为配合此次交易,厦门中院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九州大厦上述拍卖房产解除了抵押手续。
这也正是中国武夷对该案所持的最大异议之处。
中国武夷方面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首先,厦门中院在本案中止执行期间允许抵押物变卖却并未告知中国武夷,程序上存在重大纰漏。其次,抵押变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导致变卖价款远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严重损害了担保人利益。该行为应当视为债权人自愿放弃相应的抵押权利。根据《担保法》第28条规定,中国武夷已免除担保责任。
中国武夷方面表示,为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会尽最大努力把该担保纠纷案的或有损失降到最低。
在7月14日厦门中院扣划中国武夷在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存款485.78万元的事项发生后,公司已分别于7月15日和7月18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和派专人向厦门中院送达对此的执行异议。
该份函件中,中国武夷就厦门中院(2001)厦经执行字第242-3号《执行裁定书》以及2016年7月14日强行扣划中国武夷在华夏银行福州分行存款的行为提出异议,恳请厦门中院在对中国武夷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明确裁定之前,暂停处置中国武夷上述财产,以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中国武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