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5日,金城股份(000820,买入)发布公告称,2016年4月1日,公司收到恒鑫矿业发来的兴国县法院(2015)兴执异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兴国县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兴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
据悉,恒鑫矿业为金城股份的参股公司,金城股份持有其6.88%的股权。2015年12月28日金城股份收到恒鑫矿业发来的兴国县法院(2015)兴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书》,兴国县法院裁定冻结恒鑫矿业的股权和投资收益,冻结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拍卖或提供抵押担保;冻结期限为三年。
恒鑫矿业曾经于2015年12月29就上述股权冻结事项向兴国县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兴国县法院对此立案受理。 4月1日,恒鑫矿业终于收到裁定撤销兴国县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兴执字第398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