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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晚间利空公告解读

来源:金融界 2015-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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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600785,买入)二股东信披违规被罚40万

新华百货11月17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宝银”)邮件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海宝银在非指定信披媒体发布公开信,涉及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承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收购基金网络销售平台、改选董事会,不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对上海宝银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崔军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证监会宁夏监管局认为,上海宝银于今年6月发布的《公开信》中五项议案涉及共同成立私募基金、收购保险公司、承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收购基金网络销售平台《500倍基金网》、改选董事会,相关内容比较具体,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会对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属于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此外,上海宝银作为新华百货第二大股东,其通过《公开信》方式在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对新华百货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违反现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

华鑫信托陷1.6亿项目兑付危机 产品由广发银行代销

近期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下称“华鑫信托”)陷入兑付漩涡。

由该公司2013年8月6日发起设立、由广发银行代销的“华鑫信托融鑫源4号能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华鑫4号”)于今年8月5日到期延期三个月后至今仍未兑付。

华鑫信托与广发银行将高层会谈

对于受托信托公司与代销机构的态度,一位信托投资者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两家都不承诺兑付。”据了解,目前该信托计划共59名投资者,多名投资者上周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沟通无果后,已经向北京银监局和中国银监会递交了投诉函。

根据投资者向记者提供的投诉函,他们认为,广发银行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在销售产品时存在欺骗行为;逆程序操作剥夺了购买者的知情权,在没有看到合同和告知风险前,先行打款形成购买事实,事隔1个多月才看到和补签合同;销售产品不规范和风险暴露后不作为等失职行为。

迫于投资者的投诉和媒体的舆论压力,11月14日晚间,广发银行发布声明表示“华鑫信托融鑫源4号能源投资集合”兑付事件受到关注,该信托产品由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起并主动管理,广发银行系该产品的代销渠道之一。该声明进一步表示:“作为产品代销方,我行销售客户经理均为符合资质的营销人员,销售过程合法合规。”

广发银行进一步表示:“获知该信托产品不能如期兑付后,我行迅速成立应急工作小组,积极督促华鑫信托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敦促其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对融资方进行催收。”

11月16日下午,华鑫信托亦对该产品发布公告,已成立领导协调小组,由公司高管带领业务部门正在全力催收企业欠款。该公告还表示,华鑫信托与广发银行、还款义务人等各方正协商解决方案,本周广发银行将与华鑫信托就相关事宜举行高层会谈。

11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致电华鑫信托试图询问进一步进展,但该公司人员拒绝提供指定信息披露人电话。

融资方欠付1.6余亿元

华鑫信托官网显示,融鑫源4号能源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3年8月6日成立,期限为24个月,共募集信托资金2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华鑫信托4号产品融资方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宁夏宝塔”),该公司是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独资的核心业务公司,专营石油炼化和石油化工。宝塔石化集团创立于1997年,是一家以石油化工为主,向煤油化工、气化工一体化和产、学、研相结合而延伸的大型民营龙头石化企业,企业总资产524.43亿元,集团拥有4家核心控股子公司、1家上市公司、近200座加油加气站。

根据记者获得的资金信托合同,该信托计划通过华鑫信托集合具有委托人的资金,用于受让宁夏宝塔持有的“银川宝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银川宝塔”)人民币2亿8千万元出资额所对应总股权31.82%的股权所形成的收益权,以获得信托投资收益;资金全部用于宁夏宝塔公司流动资金周转。

华鑫信托表示,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该信托计划项下还款义务人应于今年8月6日还款1.746亿元,但截至11月16日,仍欠付1.626亿元。

“一个正常的投资项目产生兑付问题,很难是一蹴而就,更多的是由各种风险和不利因素,未能及时消除的控制所制。”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春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应当就期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信托计划资产,甚至其自有资产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唐春林看来,在信托计划期间,当项目投资出现足以给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未及时告知,而是一再隐瞒,在信托计划到期前后才给投资者交底,使投资者对项目风险缺乏预计和准备。

打破刚性兑付只是时间问题?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影响,早年间信托公司发行的大量集合资金计划由于融资方经营不景气,导致项目不能按期还款,风险暴露事件频发。打破信托刚性兑付一直是业内呼声很高,但在实践层面难以落地的难题。

对此,唐春林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从今年的情况来看,受客观环境的影响,房地产类、能源类的信托计划表现情况差强人意,困扰信托行业多年的刚性兑付的打破只是时间问题。”

唐春林认为,刚性兑付打破的同时,对于本身处于劣势和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将如何保护也同样重要。这需要信托公司和银行在产品发行和代销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严格规范自己的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风险提示义务,真正做到卖者尽责。同时,投资者在识别风险的情况下,自愿选择承担风险,才有买者自付。

业内专业人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接触信托产品时,要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听信销售人员的讲解,要自己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应的信托文件,在确认自己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才去认购。

津劝业(600821,买入)二股东超比例减持被罚

津劝业昨晚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第二大股东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商联”)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商联合计被罚款540万元。值得关注的是,当事人申辩称超比例减持原因是为缓解银行贷款被平仓的压力。

截至2014年10月21日,中商联持有津劝业已发行股份的12.45%。作为津劝业第二大股东,中商联分别于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1月3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 “津劝业”1683.33万股,2015年7月3日至7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津劝业”1500.00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7.65%;其中在2015年7月3日通过两笔大宗交易减持“津劝业”后,减持“津劝业”比例超过津劝业已发行股份的5%。

证监会处罚书指出,中商联减持“津劝业”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中商联2015年7月6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津劝业”,累计减持股份占津劝业已发行股份的7.65%,中商联减持“津劝业”5%以后,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1101.99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8299.86万元。

证监会作出四项决定。一是责令中商联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二是对中商联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应泽从、其他责任人员高海波予以警告;三是对中商联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中商联在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500万元罚款,对中商联合计罚款540万元;四是对应泽从合计罚款40万元,对高海波合计罚款6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在听证中,当事人中商联、应泽从的代理人及高海波提出:第一,减持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第二,超比例减持原因是为缓解银行贷款被平仓的压力;第三,减持后有增持行为,增持股数为335.36万股,占违法减持股数的30.43%;第四,积极配合调查;第五,以往案例对超比例减持和未披露行为按照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未适用过第二百零四条。

证监会认为:第一,按照法律规定,中商联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原因并非认定其违法减持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二,减持后虽有增持行为,但不足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第三,虽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但没有立功表现;第四,证监会有对此类案件运用《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处罚的执法先例。综上,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尚不足以构成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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