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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袁鸿飞、杨日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袁鸿飞、杨日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袁鸿飞、杨日盛:

经查,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源环保)2022年可转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尽到勤勉尽职义务,未发现京源环保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方正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荐代表人袁鸿飞、杨日盛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方正证券和袁鸿飞、杨日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提高执业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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