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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段坤良、易斈播: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湖南宏科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怀化金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段坤良的关联法人,2024年,上述2家公司与你公司子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段坤良于2024年12月-2025年7月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90.00万元,2024年12月-2025年2月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65.00万元,公司未披露相关资金占用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

3.子公司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你公司子公司部分废品采购业务未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而是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段坤良直接安排公司个别员工在外采购后,再与子公司办理入库验收及结算,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4.财务核算不规范。一是你公司部分废品处置收入以交易对方代付员工薪酬方式回款,导致你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少记1,187,260.00元,职工薪酬少记1,187,260.00元。二是通过第三方代发员工薪酬,导致你公司2024年职工薪酬少记158,507.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段坤良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易斈播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人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段坤良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段坤良、易斈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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