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14 号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210 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 2021 年及 2023 年年报中列示的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存在少计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1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5 年 12 月 12 日 2